國有土地可以買嗎?占用如何轉為合法使用? | 占用國有土地

一、首先瞭解何謂「國有土地」

 
依《土地法》第4條規定,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土地、直轄市有土地、縣有土地及鄉鎮市有土地。其中,國有土地再區分為「國有公用土地」與「國有非公用土地」。
 
(一)國有公用土地
 
係指供各級機關、部隊、學校等公務或公共使用之國有土地,具有明確公共使用目的,管理機關如林業及自然保育署、國防部相關單位、公立學校等。
➡ 原則上不得出租或出售予私人使用。
 
(二)國有非公用土地
 
係指非供公共使用,依法得經營、出租、出售或作其他利用之國有土地,其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。
➡ 多數「轉為合法使用」的可能性,均限於此類土地。
 
 

二、占用國有土地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?

 
無權占用國有土地者,土地管理機關得依法:
 
請求排除侵害、騰空返還土地
 
請求損害賠償
 
追討歷年不當得利(使用補償金)
 
視行為態樣,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
 
因此,占用行為若未及時處理,法律風險將隨時間累積擴大。
 
 

三、占用國有土地,如何轉為合法使用?

 
占用標的為國有非公用土地,符合相關法令規定,可依個案條件評估以下合法化途徑:
 

(一)申請「逕予出租」

 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:
 
(1)原有租賃關係,租期屆滿未逾六個月者
 
(2)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,並願補繳歷年使用補償金者
 
(3)該土地依法屬可出售標的者
 
 

(二)申請「現狀標租」

 
如不符逕予出租要件,得依規定申請按現況標租,以公開競標方式取得合法使用權。
 
 

(三)申請「畸零地讓售」

 
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3項規定,非公用不動產經地方政府認定,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,得讓售予具合併使用必要性之鄰地所有權人。
 
 

(四)申請「專案讓售」

 
如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,得申請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。
 

(五)申請「標售」

 
依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,非公用土地屬空地、無預定用途,且面積未達1,650平方公尺者,得申請由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。
 
 

(六)申請「現狀標售」

 
依國有財產法第54條第1項規定,非公用不動產使用人若無合法租賃關係,原則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;另如符合同條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,得報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。
 
 

(七)申請「交換」

 
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3項規定,得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辦理土地交換。
 
 
 

四、結語與建議

 
占用國有土地之行為,依法可能構成民事侵權及不當得利,並視個案情節涉及刑事責任。
建議占用人應諮詢專業地政或法律人士,釐清土地屬性與使用事實,並依規定評估承租、承購或其他合法處理方式,以降低整體法律風險。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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